省公安厅、教育厅发出通告,严禁管制刀具进校园
为净化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维护学校正常教学工作秩序,保障广大师生人身安全,日前,省公安厅、教育厅发出通告,严禁管制刀具进入校园。
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通告指出,对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学校,在校园及周边佩带、销售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利用管制刀具在校园及周边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等行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广大群众和师生员工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管制刀具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对举报有功的,公安机关将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的通告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依法收缴流散社会的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刀弩等管制器具,坚决依法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弹药。
二、 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 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以及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严禁非法制造、销售、进口、运输、使用、携带弩等管制器具。
四、 凡违反上述规定或者走私枪支、弹药,或者盗窃、抢劫、抢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必须立即自首并将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以及弩等管制器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五、 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自首并交出上述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免除或者不予处罚;逾期不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收缴并从重处罚。
六、 凡爆炸物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处罚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公民发现遗弃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或者可疑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七、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及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和管制器具违法犯罪的活动和线索,凡举报有功的,给予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公安部举报电话:****;各地举报电话:110
麻城三中政教处转抄
2008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