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三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麻三违发〔2016〕1号
麻城市“三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麻城市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房处理办法》的通 知
麻城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龟峰山风景区管理处,浮桥河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黄冈市纪委和麻城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经2016年元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麻城市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房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19日
麻城市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建房
处理办法
为依法处理我市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私房建设中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违法房产交易行为,扎实推进违规建私房整改工作,按照省委第六巡视组反馈意见和市委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尊重历史,分类处理”的原则,制定本处理办法。
一、整改范围及对象
(一)整改范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重点是城区、景区。
(二)整改对象:麻城市所有领导干部及国家公职人员(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
二、分类处理意见
城镇个人住宅用地:指建房使用国有土地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居住,建筑占地面积符合法律规定,建筑楼层符合规划要求。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形:
(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城镇个人住宅用地的房屋,没有办理建房手续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对1986年以前建成的房屋且房屋户主、结构均没有发生改变,房屋手续不齐的,可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视同合法。
2、对房屋已建成原通过我市历次私房清理工作审查认定并已按当时标准缴齐相关规费的对象,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3、对1986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国土、规划部门分时段进行分类处理,麻城市城区分为一、二、三级管控区(见附表一),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采取自愿原则。
(1)国土部门分时段罚款及征收土地出让金的标准为:建设时间在2006年8月16日以前的,按占地面积10元/㎡处以罚款;建设时间在2006年8月17日至2010年3月26日期间的,按占地面积20元/㎡处以罚款;建设时间在2010年3月27日至2014年2月12日的,按占地面积30元/㎡处以罚款。依法处罚后,追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为:一级区域范围内按占地120元/㎡征收;二级区域范围内按90元/㎡征收;三级区域范围内按60元/㎡征收。2014年2月12日以后建房的,从严处理。
(2)规划部门分时段罚款及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的标准为:一级控制区内建设时间在1993年1月1日以前的免予处罚;二、三级控制区内,建设时间在1999年4月30日以前的免予处罚;建设时间在2006年8月16日以前的按工程造价的5%处以罚款;建设时间在2006年8月17日至2010年3月26日期间的,按工程造价的6%处以罚款;建设时间在2010年3月27日至2014年2月12日的,按工程造价的8%处以罚款。2014年2月12日以后的,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按没收违法收入处罚。分时段处罚后,并按标准追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后,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麻城市城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见附表二)。
(3)景区可依据景区总体规划范围,参照市区三级控制区的标准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20元/㎡)和土地出让金(60元/㎡),规划部门的处罚标准为:按建房同期工程造价10%的标准予以罚款;国土部门按3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乡镇可依据各镇区总规和现状参照划定分类处理区域和执行不同时间段物价部门出台的镇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执行,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可参照市区二级、三级区域标准执行。
建设工程造价标准:1993年1月1日至1999年4月30日,砖混结构300元/㎡,土木结构房屋150元/㎡;1999年5月1日至2006年8月16日,砖混结构700元/㎡,框架结构800元/㎡,高层建筑850元/㎡;2006年8月17日至2010年3月26日,砖混结构850元/㎡,框架结构950元/㎡,高层建筑1000元/㎡;2010年3月27日以后的,砖混结构1000元/㎡,框架结构1100元/㎡,高层建筑1150元/㎡。
(2)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城镇个人住宅用地的房屋,没有办理审批手续,但缴纳了相关税费及罚款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1986年以前建成的房屋且房屋户主、结构均没有发生改变,按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后视同合法。
2、对1986年以后建成的房屋,国土、规划部门分时段进行分类处理,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办理采取自愿原则。
(1)对已缴纳了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不再进行处罚,只按分类处理意见(一)的标准计算出该户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分类进行抵扣后,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2)对已缴纳了服务性收费的(如管理费、规划咨询费),一律按分类处理意见(一)的标准进行处罚后,再按其标准计算出该户应缴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总额,进行分类抵扣后,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3)对已缴纳了罚款的,遵循一事不二罚的原则,不再重复处罚,按标准追缴土地出让金及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城镇个人住宅用地的房屋原已通过土地或规划审批,办理了用地审批手续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但超过批准面积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未按土地审批面积超占面积建房的,国土部门对超占面积处以罚款,并追缴土地出让金,具体标准及办法详见分类处理意见(一)的规定。
2、未按规划审批面积或层数,超面积、超层数进行建设的,规划部门按以下标准处罚到位并追缴超面积城市建设配套费。建设时间在2006年8月16日以前的,免予处罚;建设时间在2006年8月17日至2010年3月26日期间的,对超占面积处以工程造价6%的罚款;建设时间在2010年3月27日至2014年2月12日的,处以工程造价8%的罚款;2014年2月12日以后的,对超占面积部分按没收违法收入处罚。
(四)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已通过了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规费行为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不符合减免政策,违规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由国土部门按建房时土地出让金征收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应缴总额,对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2、对不符合减免政策,违规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的,由规划部门核定该户建房时应缴城市建设配套费金额,对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房地产交易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原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但登记的土地面积与建筑面积及层数与实际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不相符的房产交易行为,按以下标准处理:
(1)国土部门对超占土地面积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缴土地出让金后,完善其土地使用审批手续,具体标准及办法详见分类处理意见(一)的规定。
(2)规划部门对超层数、超建面积的,先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后,再追缴城市建设配套费,完善其规划许可手续,具体标准及办法详见分类处理意见(一)的规定。
(3)税务部门按法定税率征收相关税费。
(4)房管部门对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条件的,依程序办理房产转让手续后,国土部门先征收土地出让金,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2、对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或只办了其中一证的房地产交易行为,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国土部门根据转让土地性质的不同,按以下标准处罚并足额追缴土地出让金后,补办相关土地手续。转让集体土地的,按20元/㎡标准处以罚款;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的,按15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转让国有出让土地的,按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追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按分类处理意见(一)的规定执行。
(2)规划部门视其规划手续的办理情况分别参照上述(一)、(二)、(三)款的标准进行处理后,完善其规划手续。
(3)房管部门根据国土、规划手续的完善情况,对审核符合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到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再依程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国土部门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后,再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3、原已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且登记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与实际相符的,由买卖双方依法缴纳税费后到房管、国土部门办理房产、土地转让登记手续。
(六)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城镇个人住宅用地改变为城镇商服用地(兼容住宅用地)的,按出让用地进行处理,土地出让金依据建房地块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予以追缴。
(七)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城镇个人住宅用地的房屋,锁定现状,不予确权,逐步拆除。
(八)对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购买集体土地和宅基地建私房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所建私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按非法占地进行处理,国土部门按所建私房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后(购买农村宅基地建私房,原宅基地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不予处罚),追缴土地出让金,将集体建设用地征收为国有后完善其建房手续;规划部门的处理标准视办理规划手续情况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2、所建私房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一律进行拆除。
3、对在农村依法继承或共有的祖居屋进行改、扩建,扩建面积较大的,锁定现状、不予登记、逐步整改。
(九)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拥有多处自建房屋的处理,按照从重处罚的原则执行: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按40元/㎡的标准执行,罚款按建房同期工程造价10%的标准予以处罚;国土部门的土地出让金背街面按120元/㎡的标准征收,临街面的按商服(包含商住)用地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予以征收,罚款按3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十)对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拥有空宅基地的处理:
1、通过政府公开出让方式取得的宅基地,按照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连本带息予以退款,或由城投公司按该地段的土地基准地价进行评估予以征收。
2、对其它类型的空宅基地,按照“谁收钱,谁退款”的原则处理。
三、本办法由市“三违”办负责解释。
附表1
“三违”专项治理工作范围分级明细表
乡镇 办区 | 村 名 | 控制分区 | 自然塆名 |
龙 池 辖 区
龙 池 辖 区
| 陵园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下湾,中湾,彭家岗,丁家湾,桂加岗,西陈湾,东陈湾,闵家湾,张家碑等 |
城西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汪家垸、学苑小区、祠堂畈、墩塘、花园小区、闵家桥、闵家畈、福康小区、刘家壕、气西、气东、金家河沟、毛家巷、工人新村、柏树林、凤凰窝、凤凰窝二巷等 | |
西畈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屋背窑,新屋垸、刘家堑,沙埂,黄家垸,鲁空套,河叶庵,上郭家墩,上郭家墩,淡家垸、刘家垸,汪家畈,青年路小区,京茂小区、卫生小区,闵家桥,刘家垸、气象北路,大块地、河田,莲花塘,果园小区 彭家湾等 | |
龙池桥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前塘家巷,剪子街,福元桥,洲上垸,洲上垸,洲上垸,南家稻场,科技路,莲花塘,幸福路,李家塘,郑家巷,北正街等 | |
黄狮岗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通路以南为一级控制区包括:胡家垸、毛家垸、蔡家岗、毛家水寨垸、胡家堂、蔡家湾等 | |
二级控制区 | 金通路以北为二级控制区包括:十字岗、西店、 前岗、炉子湾、月字凉亭、毛家墩、毛家墩小区、桂花楼、黄狮岗、杨林湾、竹林湾、楼子垸、易家畈、鲍家的、普乐桥、樟树脚、俞家凉亭、桂花亭、老桂桦楼、后垸、熊家口,碾子垸、岗前垸、沙子岗等 | ||
宋家河村 | 二级控制区 | 全域:陈家底,姜家堑垸,交湖寨,新农村,戴家店,居民点 三里桥、宋家河、河湾、焦胡寨等 | |
七里桥村 | 二级控制区 | 106国道沿线两旁100米和仙姑路沿线两旁50米为二级控制区包括: 周家铺、傅家湾、何家湾、七里桥、边店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松鹤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松鹤路以南为一级控制区包括:三合湾等 | |
二级控制区 | 松鹤路以北为二级控制区包括:河背垸、老屋垸、三合垸、杜家垸、范家垸、八屋垸、三零垸.院子垸、柏树巷、墩上垸、晒庄垸、松中居民点、下晒庄等 | ||
白塔河村 | 二级控制区 | 106国道沿线东西两侧100米为二级控制区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沙河村 | 二级控制区 | 106国道东西两侧100米为二级控制区包括:范家坝、晒庄、玉家档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红石堰村 | 二级控制区 | 106国道东西两侧100米为二级控制区 包括:陶家铺、余家寨、石家湾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檀树冲 | 二级控制区 | 106国道东西两侧100米为二级控制区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农业局果园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 | |
五脑山林场 | 三级控制区 | 全域 | |
古 楼 辖 区
古 楼 辖 区
| 杨基塘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宋家塆、宋家塆新区、花园、西正街、紫竹林、细杨基塘、 万家巷、龙寺词、无河桥、毛家学、马王厂、金家河沟等 |
朝圣门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甲午塘、向阳村、花园、宋家塆新区、罗家墩、唐背塆、兰玉社、曹地、小桃园、朝圣门外街等 | |
鼓楼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朝圣门外街、呻吟巷、桥头新村、西后街、无河桥、龙寺祠、马王厂、辉煌二村、万家巷、福鑫、老政府等 | |
桃园村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罗家塆、胡家塆、谢家塆、田家塆、朱家塆、李家塆、雷家塆、张家垸、黄家塆、周家塆、邹家塆、刘家塆、赵家塆等 桃园新村 罗家墩、高家墩、荷叶庵、孔庙、鲁家套(套脚下)、黄家岗、中湾 | |
凉亭村 | 二级控制区 | 全域:家窑、王家塆、何家塆、张家塆、夹塘埂、乌泥敦、柳家塆、邓家塆、丁家园、化工新村、河东开发区、丁家塆、凉亭新村、王家酒铺、胡家塆、凉亭街、郑家塆、万家楼、王家院子、上唐家塆、下唐家塆、金家塆、杨家塆、任家河、鲍家塆、 胡家畈、周家塆、易家畈 许家凉亭等 | |
甘家岗 | 二级控制区 | 杏龟沿线南北两侧100米为二级控制区包括 :八斗丘、甘家岗、莫家盒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小河头 | 二级控制区 | 刘家朴树、李家店、胡家部、胡家岗、胡家塆、秦家岗、戴家湾、李家大塘等和河东武麻联络线100米范围线为二级控制区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包括:郑家垸、马家畈、小河塆、张家垸、袁家咀、井塘凹、秦家垸(长城楼)、李家大塘、秦家岗、邹家河等 | ||
王家岗 | 二级控制区 | 钟家塆、彭家竹林等和杏龟沿线两旁100米为二级控制区包括:罗家湾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望城岗 | 二级控制区 | 付家院子、长塘角、彭家咀和杏龟沿线两旁100米为二级控制区包括:许家冲、梅家叽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红石咀村 | 三级控制区 | 全域:蔡家岗、河头垸、畈山垸、刘家塆、罗家垸、铺上垸等 | |
马箭厂村 | 三级控制区 | 全域:袁家埠、九狮塆、刘家衖前塆、刘家衖后湾、朴树湾等 | |
七里岗村 | 二级控制区 | 金广大道南北100米范围内为二级控制区:周家凹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包括:万家塘神、关塘角、黄家塆、沟家洼、五棵枫、石家沟、上石家沟、郭家院、李家枣林、丁家岗、甘家塆、肖家塆郭家大湾、郭家岗、曹头岗等 | ||
沈家庄村 | 三级控制区 | 全域:沈家庄、万家咀、石家塆、刘家岗等 | |
栗子园 | 三级控制区 | 全域:栗子园南湾、栗子园北湾、赵家院子、下刘家咀、上刘家咀、李家塆、梳妆楼等 | |
高山咀 | 二级控制区 | 金广大道南北100米范围内为二级控制区:高山叽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包括:夏家岗垸、董家垅垸、牌坊岗垸、李家塆、刘家院子、俞家塆、高山咀、曾家岗、细刘家院子等 | ||
枫树村 | 三级控制区 | 全域:戴家塔、梅家巷、井边塆、尉家咀、丛林塆、杨家院子、枫树塆、熊家院子、皂树塆、八房塆等 | |
南 湖 辖 区
南 湖 辖 区
| 万家堰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下董家塆、鲍家塆、下徐家塆、许家塆、胡家岗、周仁亮、万家堰、新村、邹家塆、聂家岗、东区、西区、青山小区、张家院子、张家院子小区、上董家塆、周家岗、聂家上塆、上徐家塆、董家塆、聂家下塆 徐家院、董家大树、聂家细湾等 |
关厢社区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付家墩、下关厢、新星小区、花园小区 、安居小区、安置小区、供销小区、劳动小区 南湖小区、住宅小区、经委小区、南湖花园小区、仿古街小区 红社庙等 | |
五里墩村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周家垸、万家墩、茶铺垸、上墩垸、高家畈、汪家冲、向阳新区、徐家山、周家垸、万家垸、朱家垸、蔡家垸、冯家垸、张家垸、胡家院子下垸、胡家院子上垸、绣衣庄、老屋垸、河垸、袁家河垸北区、五里墩垸 畈上湾、烟墩包等 | |
十里铺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为一级控制区:娄家垸子、竹林垸、周家楼上垸、大田铺、 山背后、周家楼、芦家院子、楼上湾等 | |
二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为二级控制区:十里铺、王家畈、周家老屋垸、新屋垸、 钟家湾、中家垸、周家大垸上垸、周家细垸、周家大垸下垸、畈上垸、 山背后等 | ||
十字凉亭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通路以南为一级控制区包括:晏家凹、晏家盒、李家岗、杨家冲、宋家冲等 | |
二级控制区 | 高速公路以南金通路以北为二级控制区包括:王家院子、刘家冲、赵家湾、李家豪、十字凉亭、陈家凹等 | ||
三级控制区 | 高速公路以北为三级控制区包括:屈家冲、杨家冲、刘家冲、田家冲、杨家凹、占家坳、三角门、周家佬、陈家叽、伍周叽等 | ||
水寨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通路以南为一级控制区包括:朱家畈、郭家畈、晏家畈、张家畈、周家水寨、谢家畈、三里岗、李家山、丁家畈、熊家岗 | |
二级控制区 | 金通路以北为二级控制区包括:李家湾等 | ||
凡固垸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通路以南为一级控制区:金通湾等 | |
二级控制区 | 高速公路以南金通路以北为二级控制区包括:大周家的、熊家窑、梅家湾、王家叽、施家河、细顾湾、宋家湾、王家湾、顾湾、王家的、宋家叽、董家油榨、吊叽等 | ||
三级控制区 | 高速公路以北为三级控制区包括:王家凹、詹家湾、陈家的等 | ||
开发区 辖区 | 黄金桥村 | 一级控制区 | 全域:肖家湾、董家湾、段家庄、平章铺、曹家湾、屈家冲、毛家湾、桂家湾、罗家湾、吴家湾、熊家冲、闫家湾、万家冲、老鸡婆、晏家湾、细晏家湾等 |
陡坡山村 | 一级控制区 | 兴达路以东为一级控制区:杨明湾、吕家畈、聂家叽、大严家湾、小严家湾、三合湾、细陡坡山、何家湾、邹家档、袁家沟、冯家湾、何家榨、邹家楼、罗家墩等 | |
二级控制区 | 兴达路以西为二级控制区:付家墩、崇林凹等 | ||
冯家墩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为一级控制区:刘家湾、奶包、冯家墩等 | |
二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南为二级控制区:奶儿山、冯家屋、张家院子、阎家院子、周家石桥等 | ||
邹家咀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兴达路以东为一级控制区:野鸡凹、王家湾、细堰等 | |
二级控制区 | 包括:李家凹、彭家湾、梅家湾、桃园岗、耀老湾、邹家叽、上路叽等 | ||
三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南兴达路以西为三级控制区:彭家发等 | ||
清水塘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为一级控制区:花屋、清水塘、董家、彭家里、吴杨湾、蔡家河、胡家湾、冯家院子、吴家沟等 | |
二级控制区 | 其余为二级控制区 | ||
聂家榨村 | 一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为一级控制区:聂家榨四组、聂家榨、唐家湾等 | |
二级控制区 | 其余为二级控制区 | ||
谌家园村 | 二级控制区 | 全域:墩上湾、小冯湾、大冯湾、后湾、前湾、谌家湾、徐家院子、八屋湾、藕塘坎湾、墩上、操家冲、胡家里、徐家山、谌家里等 |
开发区辖区 | 顶长岗村 | 二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北为二级控制区:石家洼上湾、林家湾、林家上湾、林家下湾、袁家岗、和谐组、周家冲、白家洼下湾、白家洼上湾、邹家湾、盛家湾、红砂岗、赵家湾、卢家湾、细赵家湾、李家庄屋、周家湾、吴家湾、周家冲、白家凹、鲁家大湾、袁家岗、博士冲、曹家湾、罗家湾、鼎长岗、白家冲湾等 |
三级控制区 | 金虹大道以南为三级控制区:白胡家、郭家细、王易湾、王家湾、郭家后、涂家庙等 | ||
中驿辖区 | 官田畈村 | 二级控制区 | 盛家畈、盛家凹、王家湾、彭家湾、大路店、叶家湾、张家湾、水濠、毛家畈、刘家湾、仙居小区、杨家垸、毛畈上、下垸、刘家垸、水壕、余家垸、叶家垸、张家垸、岗上、彭家垸、王家垸、官田畈垸、熊家宴坎、栗树淾、林场西户、 毛家畈、渡槽杨家等 |
彭畈村 | 二级控制区 | 106国道南北各300m包括:韩家畈垸、小畈垸、盛家畈垸 长岭岗、吴合兴、鲁宅湾、彭家畈院子、浮桥河等 | |
三级控制区 | 彭畈下垸、彭畈中垸、彭畈上垸丶刘家垸、胡家堰垸、吴家竹林垸、长岭岗垸、吴合新垸、院子垸、、盛家洼上垸、盛家洼下垸、新屋垸、老浮桥河垸熊家垸、杨家店、柒屋垸、黄墩堡、卫生堡、下河胜等 | ||
闫河辖区 | 石桥垸村 | 二级控制区 | 杏龟沿线两侧100米范围为二级控制区包括: 王家盒、石桥湾、新铺等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大周垸村 | 二级控制区 | 麻三沿线两旁100米范围为二级控制区包括;细周湾、李家岗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
坡上垸村 | 二级控制区 | 麻三沿线两旁100米范围为二级控制区包括:何家龙、张家湾等 | |
三级控制区 | 其余为三级控制区 |
附表2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
控制区等级 | 建设时间 | 收费标准 |
一级控制区标准 | 1993.1.1以前 | 免征配套费 |
1993.1.1至1999.4.30 | 按建筑面积15元∕㎡征收 | |
1999.5.1至2003.12.31 | 按建筑面积30元∕㎡征收 | |
2004.1.2以后 | 按建筑面积40元∕㎡征收 | |
二级控制区标准 | 1999.4.30以前 | 免征配套费 |
1999.5.1至2003.12.31 | 按建筑面积15元∕㎡征收 | |
2004.1.2以后 | 按建筑面积30元∕㎡征收 | |
三级控制区标准 | 1999.4.30以前 | 免征配套费 |
1999.5.1至2003.12.31 | 按建筑面积15元∕㎡征收 | |
2004.1.2以后 | 按建筑面积20元∕㎡征收 |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武部,市委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
麻城市“三违”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19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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