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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师德师风学习的通知

2018年09月21日 14:39:13 访问量:1300

 关于开展师德师风学习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提高全市教师依法执教能力,树立良好的教师队伍形象,经局研究,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学习活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我市先后涌现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大别山师魂”汪金权、“全国师德标兵”张先田等一批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人物典型,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新时代,少数地方少数教师还存在一些突出的师德师风问题,影响了教育形象,损害了群众利益,甚至损害了广大学生身心健康。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中,组织教职工全员广泛深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学习活动,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是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各地、各校要站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局出发,一方面深入查找当前存在的突出师德师风问题,一方面结合实际,制订有针对性的学习及整改工作方案,确保学习活动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

二、切实提升学习效果

1.各地、各校要明确学习重点。各地、各校要组织全体教职工重点学习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以集中学习的方式,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部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黄冈市师德师风考核评分细则》等内容。各地、各校可将集中学习与校本培训、教师培训等结合进行。

2.创新学习形式。各地、各校在学习过程中,要对《师德师风学习资料》(见附件)重点条款展开讨论。结合学习及学校实际,对学校可能存在的师德师风方面的问题进行认真剖析,围绕在新时代如何争做“四有好教师”、争当“四个引路人”等方面开展讨论,让教师人人争做爱校、爱岗、爱学生、爱学习、爱锻炼,有工作热情、有奉献精神、有职业操守、有创新精神并依法执教的好教师。 

3.要建立并完善师德档案。各地、各校要建立好师德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将师德学习笔记、师德活动开展情况记录、履行师德师风承诺情况、年度师德考核情况等记入师德档案之中。各地、各校师德档案建设可与教师培训、教师专业成长档案建设结合起来。

三、及时报送学习讨论情况

各地、各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师德学习活动,精心组织,深入讨论,各环节要有方案、有记录、有总结。学习讨论情况请于20189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我局。如发现有走过场、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予以全市通报。

    箱:hjs8814****@sina.com

人: 尹兆璋    电话:88777031

 

附件:师德师风学习资料   

 

 

                        黄冈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

                           2018918

1

 


 

附件:

*师德师风学习资料

依法执教 全面提升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近年来,我市先后涌现出“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大别山师魂”汪金权,“全国师德标兵”张先田,全国模范教师、教育部青年优秀乡村教师方荣,“全国最美乡村教师·特别关注教师贺俊丽”,省十佳师德标兵徐美容、湖北省师德先进个人蕲春县青石中学朱桂生,“最美女教师”田晶晶,黄冈思源学校皮建明、武穴师范附属小学涂玉霞进入教育部启航工程名单,黄冈中学何兰田、黄冈思源学校皮建明、黄梅育才实验学校胡文生荣获湖北首批“荆楚教育名家”称号等一批影响全省乃至全国的先进人物典型,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一个人遇到好老师是人生的幸运,一个学校拥有好老师是学校的光荣,一个民族源源不断涌现出一批又一批好老师则是民族的希望。”我们身边现已有典型,已有标杆,要将其精神传播下去,自我修养师德,见贤思齐,做一名高尚而富有魅力的教师,自我形成一股强大的精神力量,让学生耳濡目染,对学生潜移默化,使学生终身受益。首要的,就是砥砺师德。爱和责任是贯穿师德的核心和灵魂。简言之,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爱岗敬业是教师的本质要求,为人师表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关爱学生是师德的灵魂,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终身学习是教师专业发展不竭的动力。好笋出好竹,名师出高徒。

特辑以下相关法律法规,供各地、各校组织老师学习。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摘录)

 

第六条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 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摘录)

第三条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摘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年)》(摘录)

第十七章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五十二)加强师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理想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教师要关爱学生,严谨笃学,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学识魅力教育感染学生,做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聘任(聘用)和评价的首要内容。采取综合措施,建立长效机制,形成良好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克服学术浮躁,查处学术不端行为。

  (五十三)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完善培养培训体系,做好培养培训规划,优化队伍结构,提高教师专业水平和教学能力。通过研修培训、学术交流、项目资助等方式,培养教育教学骨干、“双师型”教师、学术带头人和校长,造就一批教学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

(六十四)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学校要建立完善符合法律规定、体现自身特色的学校章程和制度,依法办学,从严治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尊重教师权利,加强教师管理。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实施的奖励与处分要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健全符合法治原则的教育救济制度。

开展普法教育。促进师生员工提高法律素质和公民意识,自觉知法守法,遵守公共生活秩序,做遵纪守法的楷模。

5.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

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的通知(摘录)

 

第三章  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政策方针的;

(二)组织或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而扰乱社会,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参加或组织非法组织的;

(四)违反或歪曲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胁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因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引发家校间、师生间纠纷,无正当理由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或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体罚学生,或用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履行而未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五)在校内外从事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家教生源而谋取私利的;

(六)收受或向学生及家长索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及支付凭证等财物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宴请,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八)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或承担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九)向学生及家长强行推销图书、报刊、学习和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经济利益的;

(十)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等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他人的;

(十一)因在公共场所出现与教师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给单位或教师群体带来负面影响的;

(十二)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教职员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十三)侵吞、剽窃、抄袭他人学术成果,或有篡改数据、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十四)其它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黄冈市师德师风考核评分细则

(黄教办〔201795)

黄冈市师德师风考核评分细则

内容

     

评分细则

10

1.认真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影响和引领学生(4分)。

课堂内外不向学生发布不正当言论,不传播不健康思想,发现一次,不得分。

2.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3分)。

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决议者,每次扣2分。守法不严,工作失职,造成教育教学事故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内容者,每次扣1分;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者,每次扣1分。

3.加强学生法制教育,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向学生传授法律法规基本常识,教育学生自觉遵纪守法,增强学生守法意识及自我防范能力(3分)。

散布封建迷信言论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者,每次扣1分;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者,每次扣1分。

20

4.忠诚教育事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2分: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不按课程标准、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的;课堂组织不力,课间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伤害,情节较轻的;值周、值班不到位,造成安全管理事故和国有财产损失,情节较轻的;不遵守工作规程,课堂组织、考试命题、监考阅卷中出现工作失误者;超量布置课外作业的;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无故不到校上班者;不服从领导临时工作安排的。

5. 顾全大局,主动为学校排忧解难,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处理教师之间的关系;关心、尊重同事,不说有损团结的话,不做有损团结的事情;上班期间不做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1分:上课时处理个人事务(擅离岗位、接听或拨打手机、玩手机、吸烟等);未参加学校升旗仪式、政治学习、集会及其他重大活动;上班期间从事与本人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炒股、上网聊天等);同事之间搞不团结,吵架、打架及互相猜疑诋毁者。

6.认真实施教育教学工作的每一个环节,认真备课、上课、批改作业,耐心辅导学生(5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1分:工作敷衍、实行放羊式教学;不按要求进行周前备课,无备课教案进教室者;作业不及时、不认真批改。

7.注重德育教育,把德育渗透在各科教学之中,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注重转化学困生、品行有缺陷学生,实施过程有计划、有记录,效果明显(5分)。

有讽刺、挖苦、歧视、谩骂学生每次扣1分。

15

8.热爱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损伤学生的人格尊严,不讽刺、挖苦、歧视以及透露学生的个人隐私,不单纯以考核成绩评价学生。正视学生差异,注重学生个性发展(3分)。

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因教师教育教学和管理原因出现流失学生现象,每发生一起扣1分。

9. 关心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维护学生正当权益,危急时刻挺身而出保护学生安全(3分)。

随意停课及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和其他商业性活动,随意让学生停课或让学生出教室的,每次扣2分。

10.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等习惯(3分)。

 

11.主动家访,对本班学生每学年度家访一次以上。任课教师要参加每学期召开的家长座谈会。采用多种方式,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共同探讨教育孩子的方法(3分)。

每学年度家访少于一次的(含电话访),每学期与家长交流次数少于一次以上的,扣1分。

12.尊重家长,不指责、训斥家长,平等对待每一位学生家长;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改进教育方法,提高教育艺术(3分)。

训斥、指责学生家长的,每次扣1分。

10

13.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减轻课业负担,严格控制作业量,提倡布置探究性、实践性的家庭作业;主动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新方法、新模式(2分)。

片面追求学分或升学率,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和名次,每次扣2分;擅自停上体、音、美等课或占用课外活动时间,每次扣1分。

14.吃透教学大纲(课程标准),明确所教学科的目标要求,内容标准及学科结构。深入钻研教材,掌握教学重点和难点,备课认真、有效、有针对性(2分)。

工作应付,备课随意、低效每次扣2分。

15.及时分析班级学情,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不同层次学生共同进步(2分)。

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不认真答疑解惑,每次扣1分;对学生错误放任自流,每次扣2分。

16.具有良好的创新意识,有计划地组织和引导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注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建立发展性的学生评价观(2分)。

教育失职或方法不当,造成学生迷失方向,不思进取或沉溺网吧者,每人次扣3分。压制学生创造性精神和全面发展,不让学生参加兴趣活动者,每次扣2分。

17.掌握并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提高教学效果;教育教学效果好,质量高(2分)。

学生评教满意率低于80%者,每低5个百分点扣1分。上课学生意见大,经教育未有改正的扣12分。

25

18.不接受学生家长吃请、礼物、现金和有价证券,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6分)。

有此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9.不向学生乱收费,不擅自征订复习资料或推销学习资料及学习用品等(6分)。

向学生乱收费;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强行向学生推销各种报刊资料、教辅用具或其它商品,有此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20.不在各类招生考试、评估考核、职称评聘、领导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活动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拉票贿赂(7分)。

有此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21.不搞有偿家教,不在校外社会培训机构兼职、兼课。不得以获取利益为目的介绍、暗示或强制学生接受家教或到培训机构培训(6分)。

有此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0

22.言行举止文明、规范,衣着服饰得体,打扮庄重,符合教师职业要求。坚持使用、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4分)。

有下列情形者,每次扣1分:穿背心、短裤、拖鞋进教室者;在学校公众场合吸烟者;在校内喝酒或酒后上班者;用方言授课;板书潦草。

23.坚守高尚情操,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师德规范,弘扬家庭美德,不参加赌博、迷信等活动(3分)。

进入不健康娱乐场所的,每次扣1分。

24.工作期间不玩扑克及娱乐游戏,不参与经商、炒股票等(3分)。

有此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分。

10

24.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意识和能力,主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学科专业知识,了解国内外教育改革与发展经验做法,深刻理解课程改革的理念、方法和策略(3分)。

安于现状,教育思想落后,教育方法陈旧者,不得分。

25.注重更新知识结构,学习目标、计划、笔记齐全;每年读一本以上教育理论专著、作读书笔记、撰写一篇教研论文和教学反思,成效显著(4分)。

不参加各类公开课的听课、说课、评课活动,每次扣1分;论文、反思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不得分。

26.积极参加各种继续教育学习、校本研修及教育教学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完成年度继教学时(3分)。

不参加继续教育和规定的业务培训、研讨,每缺一次扣1分;未完成继教年度平均学时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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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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