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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城市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2014年03月03日 18:45:46 访问量:1378


《麻城市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麻城市教 育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麻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

麻城市财政

麻城市监察

 

 

麻教发〔2012〕18号

 

 

 

 

 

 

 

 

 

 

关于印发《麻城市教师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心学校、麻城师范、局属各单位、相关民办学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管理,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人事部及湖北省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联合制订《麻城市教师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麻城市教育局         

麻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麻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麻城市财政局

麻城市监察局

一二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管理  办法  通知

 

 

抄  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市纪委;

 

        黄冈市教育局、人社局、编办、财政局、监察局

 

 

麻城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61印发

 

共印120

 

 

麻城市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教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麻城市教育系统全体在编教师(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编制和录用

第三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须持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上岗。

第四条  市编办根据学生数变化情况和《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全市教职工编制,并对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教育局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设置岗位,并在编制范围内实施管理。

第五条  统筹配备全市中小学教师(职工),及时补充缺额教师。教师招聘录用由市教育局根据岗位需求提出计划,经市编委批准后,由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及相关单位根据编制管理原则和岗位设置管理的要求,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录用。新录用人员凡不服从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安排,或在规定的30天内未到岗的,一律取消其录用资格。

第六条  教师凡出现新增或系统内调动的,其财政供给的增加或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编制文件办理;教师凡出现调出、退休(退职)、病退、死亡、辞职、辞退、开除等人员减少情况的,市教育局每学期期末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编办,其财政供给的取消或调整,由市财政局根据市编办注销编制文件办理; 中小学教师凡出现脱产进修、经批准到市内民办学校任教等需要暂时调整财政供给标准或停止财政供给的,市教育局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编办,由市编办通知财政局按相关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条  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实行“国标、省考、县聘、校用”的教师管理制度和省级统筹的补充机制。

 

第三章  调配和流动

第八条  教师市内调配原则上在暑期进行。教师调配要按照岗位设置的需要和岗位管理的规定执行。鼓励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任教,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流动。

第九条  教师在本乡镇内调整,由个人书面申请,中心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条  乡镇之间、“三办一区”之间、市直学校之间教师调动,根据编制缺额和岗位设置需求,由市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市编办审核编制使用情况后,予以调整。乡镇教师调入城区学校的,根据城区学校编制缺额和岗位设置需求,由市教育局就调入人数、调入条件和岗位等情况提出调配计划,经市编办审核并报市编委批准后,由相关单位拟订具体方案,通过公开考试(考核)择优选调。

第十一条  城区公办学校教师实行定期轮岗制度。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区学校布局调整的需要,教育局适时进行城区学校教师交流及轮岗。

第十二条  在职在岗公办教师到市内民办学校任教的,须由聘任的民办学校向市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并报市编办、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到民办学校任教。未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的,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其人事关系,注销事业编制、取消财政供给,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并追究所在学校和聘任的民办学校责任。

第十三条  严禁校际间私自借用教师。外系统借用学校教师须经市教育局批准。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教师(职工)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绩效。

第十五条  考核原则上按年度进行。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的方法。

第十六条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十七条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评为优秀等次;受其他种类纪律处分或外出不履行手续的,年度考核定不合格等次(或不定等次)。

第十八条  建立教师师德师风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教师师德师风建设的考核。

第十九条  教育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健全和完善教师培训管理,建立教师培训学分登记制度。建立教师培训档案,教师在五年周期内,需修满规定学分(学时),每五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60学时。教师完成培训学分(学时)和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考核和职务聘任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教师脱产学历进修须有五年以上教龄,由个人书面申请,经中心学校(市直学校)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在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责任,报教育局批准并报市编办备案后,方可脱产进修。进修期间发给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10%行业工资、教龄津贴),进修期满后,须将毕业证书送市教育局政工科审验,将学籍档案存入人事档案。未经批准擅自脱产进修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章  考勤

第二十一条  教师(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须办理请假、销假手续。请假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超过3天的,由所在中心学校(市直学校)校长批准;因病住院治疗或休养超过15天,须由本人填写《教职工病假审批表》,并附市人民医院或同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市教育局政工科批准。

第二十二条   对以养病为名从事第二职业者,按自动离岗处理。教师(职工)请假、销假情况记入教师(职工)业绩档案和个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聘任的依据。病(休)假、婚假、产假期间的工资,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职工)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等情况的考勤,按学校制订的相关管理细则执行。教职工考勤作为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师(职工)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在教书育人工作中有突出贡献,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突发事件中为保护公共利益和人民(师生)生命安全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

    (四)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奖励的教师(职工)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市教育局给予处分:

    (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降职)、撤职,24个月。

    第二十八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十九条  教师(职工)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开除公职;受到其他刑事处罚的,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条    教师(职工)受开除以外处分的,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属行政监察对象的教职工的违纪行为,由市教育局会同市监察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辞职和辞退

第三十二条  教师(职工)辞职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学校同意后报市教育局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辞职手续。不履行上述手续的辞职人员,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教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二)同时与其它单位建立人事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三)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后,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调整工作后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五)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六)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八)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给学生身心造成极大伤害的。

辞退教师(职工)须由乡镇中心学校(市直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写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所在单位领导集体讨论通过后,报市教育局审批,市人社局核准备案,发给《辞退证明书》或《解聘证明书》,解除其人事关系,注销事业编制,取消财政供给,其人事档案移交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三十四条  对被辞退(解聘)教师(职工)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发给辞退费(补偿金),并将辞退费(补偿金)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补偿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

第三十五条   被辞退(解聘)教师(职工)对辞退(解聘)处理不服的,在接到《辞退证明书》(《解聘证明书》)十五日内,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市教育局在接到申诉后三十日内做出答复。被辞退(解聘)人员对答复不满意,可向市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复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编辑:项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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