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人社函〔2021〕5号
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 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办发〔2014〕30号)、《湖北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鄂办发〔2017〕38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电〔2020〕12号)、《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21〕4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2020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服务公共事业发展,坚持分级分类考核,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推动树立讲担当、重担当、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鲜明导向。
二、考核对象和实施主体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对象为事业单位纳入岗位管理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勤人员的年度考核,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事业单位党委(党组、总支、支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主管部门负责年度考核方案审定、优秀比例等次统筹、工作指导和监督;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部署、政策指导、结果备案和监督。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年度考核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市直事业单位市管干部年度考核由市委组织部按领导干部考核有关要求组织实施。
三、年度考核优秀比例核定
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一般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人数的20%。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关爱疫情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鄂办发电〔2020〕12号),对参加“抗疫”一线防控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可以单列核定2020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指标。主管部门应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统筹确定各单位优秀等次比例,对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应控制在10%以内。年度考核中,优秀等次的确定要兼顾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人员,适当突出主序列岗位。根据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工作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试行)》(鄂组通〔2020〕21号),要将2020年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情况作为评优的重要参考。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优秀等次比例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筹核定。
四、考核工作程序和方法
年度考核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并发布实施。
(二)工作人员进行个人总结。
(三)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方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四)考核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并对拟确定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公示。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新进工作人员年度考核:首次就业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非首次就业人员,本年度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累计不满半年的(含试用期),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其余人员参加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
(二)受处分工作人员在处分期内的年度考核等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受党纪处分在处分期内、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参照《中共湖北省纪委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受处理处分干部教育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组通〔2018〕19号)有关规定确定。同时受到两种以上处理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理处分确定考核等次。
(三)因病假(因公负伤除外)、事假、非单位派出外出学习、当年退休等原因造成在岗时间不足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其他有关情形,参照《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六、考核结果的运用
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对照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表现。年度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作为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奖惩以及聘用管理的依据。
(一)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
工资,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优秀等次的,原则上给予嘉奖,并发放一次性奖金。连续3年(2018、2019、2020年度)为优秀等次的,可按照《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给予记功奖励。在同一定期奖励周期内,不重复给予记功奖励。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应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本年度仍未达到合格要求的直接定为不合格。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后,应重新确定该受聘人员岗位工资待遇,并对其聘用合同作出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调整岗位的,单位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可视情况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合进行。要以年度考核工作为契机,持续开展“吃空饷”问题自查,加强对人员在岗情况及考核结果的公示管理,及时核查整改相关问题,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巩固和完善防治“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自2021年1月开始,至2021年3月中旬结束。各地、各单位于2021年3月25日前将《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审核表》(附件2)、《黄冈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附件3)和2020年度考核工作情况报告按归口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其中,党群系统事业单位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政府系统事业单位报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有连续3年优秀人员的单位,应一并填报《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2018-2020年连续3年优秀等次人员统计表》(附件4)。
市直单位办理年度考核备案手续,请提供经市人社局备案的2018、2019年度《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审核表》(如提供复印件,须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备案工作完成后当场退回。
(3)各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要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事业单位做好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审核备案等事项,由当地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安排。
附件:1.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审核表
3.黄冈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
4.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2018-2020年连续3年优秀等次人员统计表
中共黄冈市委组织部黄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13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附件1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 年度)
姓 名 |
| 性 别 |
| 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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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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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 岗 位 等 级 |
| 受聘现岗位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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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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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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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人 总 结 |
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评 语 和 考核等次 建 议 |
签名: 年 月 日 | |||||
单位考核 工作领导 小组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考核单位 负责人集体研究等次 确 定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
本人签字 |
签名: 年 月 日 | |||||
未确定等次或不参加 考核情况 说 明 |
盖章或签名: 年 月 日 | |||||
注:被考核人无签字确认的请注明告知本人的方式。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附件2
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等次审核表
(2020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 年月 | 职位职务 | 何时何处进入单位 | 考核等次 | 备 注 |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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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 机关 审核 意见 |
| 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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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作为运用考核结果的凭证;
2、此表一式3份,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各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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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黄冈市2020年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备案统计表
填报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项 目 | 总 计 | 各类岗位、人员情况 | |||
管理 | 专业技术 | 工勤技能 | |||
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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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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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参加考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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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参加考核人数 | 小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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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等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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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等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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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格等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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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等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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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确定等次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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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考核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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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等次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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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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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黄冈市事业单位年度考核2018-2020年连续3年优秀等次人员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主管部门 名称 | 事业单位 名称 | 姓名 | 性 别 | 身份证号 | 职位职务 | 岗位类别 | 岗位 等级 | 考核等次 | 备注 | ||
2018 年度 | 2019 年度 | 2020年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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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由各主管部门汇总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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